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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


    时间:

    2019-01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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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绍县政办发〔2008〕86号

   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

    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开发区,县政府各部门:

    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06〕111号)和《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绍县政发〔2007〕14号)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如下:

    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:纺织、印染、服装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%确定,其它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%确定。

   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: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%确定。

   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若低于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的,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。

    今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规定逐步提高,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地方税务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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